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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案解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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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.03.24 21:28:49   Clicks


告XXX系个人独资企业,被告杨XX作为其投资人,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XXX债务承担无限责任。


被告XXX、杨XX共同辩称,第一,杨XX主体不适格;第二,截止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、罚息是重复计算,被告现在也不确定到底欠的是多少,第三项诉讼请求应以实际发生的发票支付为准。


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,对各方无争议的证据,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。对各方有争议的证据,本院评判如下:原告提交的《公证书》《执行证书》《执行裁定书》,被告认为真实性无法核实,但前述材料系公证机关及法院作出,内容真实,来源合法,且与本案相关联,故本院予以采信;原告提交的《承诺书》,被告对真实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无异议,故本院予以采信,至于被告认为杨XX是以XXX的名义签字,其不应承担责任,本院在说理部分综合评判。


结合庭审,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:2014年11月18日,云南XX公司(以下简称XX公司)向原告申请可循环敞口授信额度5000万流动资金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,期限1年,该公司股东会同意以该公司拥有的7833吨铜精矿作为质押向原告申请可循环敞口授信。2014年11月20日,XX公司与原告签订XXX,约定原告为XX公司开具由原告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,汇票金额为5000万元,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,持票人要求兑付时,若XX公司在原告开立的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及手续费,XX公司特别同意原告从XX公司在富滇XX任意支行开立的任意账户,(但不包括XX公司向原告申请开具的其他银行承兑汇票对应之保证金)中划款用于支付票款及手续费的。划款完成后,原告应将此情况告知XX公司。原告从XX公司在富滇XX任意支行开立的任意账户中划款后,仍旧不足以支付票款及手续费的,原告将就不足部分为XX公司垫付,原告垫付的金额将转为XX公司对原告的逾期贷款,并按照原告规定计收利息、罚息。当日,原告作为债权人、质权人,XX公司作为债务人,张X、常XX作为担保人,签订《还款协议书》,对相关还款事宜进行了约定。云南省昆明市中衡公证处对XXX《还款协议书》等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。2015年5月28日,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衡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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